2015年7月30日,歐盟發(fā)布委員會條例(EU)2015/1308,修改法規(guī)(EU)NO37/2010附件中關(guān)于水楊酸鋁在動物源食品中的使用范圍和最大殘留限量。
將水楊酸鋁作為止瀉劑和腸道抗炎藥用于牛科動物、山羊、馬科動物和兔子時的最大殘留限量分別設(shè)置為200μg/kg、500μg/kg、1500μg/kg和1500μg/kg,靶標(biāo)組織為肌肉、脂肪、肝和腎,殘留限量有限期至2016年12月31日。水楊酸鋁作為外用適用于除?苿游、山羊、馬科、家兔和鰭魚之外的所有食用動物時,無靶標(biāo)組織和最大殘留限量規(guī)定。
法規(guī)自公布20日起生效,于2015年9月28日正式實施。
更多詳情參見: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5.200.01.0011.01.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