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附錄17第63條除了現(xiàn)有針對珠寶和仿真珠寶的鉛限制外,歐盟在新發(fā)布的法規(guī)(EU) 2015/628把鉛限制擴(kuò)展到所有有被兒童放入口中風(fēng)險的消費(fèi)類產(chǎn)品。
6至36個月的幼兒因放入口中行為而容易接觸到含鉛制品。
因此,這種限制范圍定義需要特別考慮到兒童的放入口中行為及合理地預(yù)期被兒童放入口中的消費(fèi)品。
此新要求將于2016年6月1日于歐盟所有成員國全面實施
有以下任何一條件的物件則可能會被視為有被兒童放入口中的風(fēng)險: -物件三維尺寸都小于5厘米,則其可被放入兒童口中; -任何一維尺寸小于5厘米的可接觸、可分離或突出部件,可被放入兒童口中。
鉛及其化合物的要求: 如果鉛含量(表示為金屬) 在制品中或其可接觸的部件是等于或大于0.05% (按重量計) 及制品或其可接觸的部分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預(yù)見的條件下,可以放入兒童口中,都禁止被投放到歐盟市場或提供給一般公眾人士使用。
這一限制不適用于物件或物件的任何可接觸的部分,不管有無涂覆,鉛釋放率不超過每小時0.05微克/平方厘米(相當(dāng)于0.05微克/克/小時)。針對涂層制品,需要確定涂層可防止鉛釋放率高于法規(guī)要求。
如果物件或可接觸的物件部分有任何一維小于5厘米或具有該大小之可分離的或突出部分,將被認(rèn)為可以被放入兒童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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