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韓國食藥部發(fā)布了《食品醫(yī)藥品領域實驗、檢驗等相關法律》修訂案,對實驗、檢驗機構隱瞞不合格檢驗結果進行處罰的情況作出了修訂。此次修訂案是針對最近食品質量委托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結果單事件采取的措施,旨在提高實驗、檢驗機構的信賴度。主要內(nèi)容包括:
1. 實驗、檢驗機構隱瞞不報不合格結果,將處以3年以下刑罰或3千萬以下罰金。 2. 實驗、檢驗機構必須使用食藥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tǒng)。 3. 構建食品醫(yī)藥品領域國家標準實驗室。 4. 國外實驗、檢驗機構的有效期限定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