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歐盟發(fā)布電燈和燈具能效標簽標識法規(guī)通報,通報號為G/TBT/N/EU/35。 該法規(guī)主要適用于白熾燈、熒光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和LED燈,但下列類型的燈除外: ①光通量小于30流明的燈; ②蓄電池燈; ③發(fā)出可視光(380-780nm)的燈; ④內置燈; ⑤非照明燈。 該法規(guī)通報規(guī)定了電燈和燈具能效標簽的具體要求,另一方面,通報還對產品信息進行了補充規(guī)定,包括供貨商責任、貿易商責任、以市場監(jiān)測為目的的認證要求以及過渡性條款等,詳細內容如下: 1)能效標簽要求 ①電燈 電燈的能效標簽如圖1所示,并按附件Ⅰ的第2部分的要求進行設計,標簽內容包括供貨商名稱、商標、產品型號、能效等級、每1000h的能耗和遵循的法規(guī)號。 電燈的能效標簽共有7個等級,能效由高至低依次為“A++”、 “A+”、 “A”、 “B”、 “C”、 “D”和“E”,并以7種不同的顏色表示,紅色能效最低,深綠色能效最高,其能效等級的確定以能效指數為基礎,兩者的關系見表1。 圖1 能效標簽 表1 電燈能效等級
②燈具 該法規(guī)通報只規(guī)定了燈具能效標簽的形式,且根據光源類型的不同,共有5種不同類型的燈具能效標簽(見圖2-圖6)。標簽內容包括供貨商名稱、商標、產品型號、能效等級、每1000h的能耗和遵循的法規(guī)號。 燈具的能效標簽共有7個等級,能效由高至低依次為“A++”、 “A+”、 “A”、 “B”、 “C”、 “D”和“E”,并以7種不同的顏色表示,紅色能效最低,深綠色能效最高,其能效等級的劃分以能效指數為基礎,但是,通報尚未給出能效等級與能效指數的對應關系。
圖2 普通燈具能效標簽 圖3 用戶可自行更換燈泡的燈具能效標簽
圖4 配備不可更換LED燈的燈具能效標簽 圖5 裝有不可更換LED燈和用戶可更換燈(LED燈除外)的插座的燈具能效標簽 圖6 裝有不可更換LED燈和用戶可更換燈(含LED燈)的插座的燈具能效標簽 2)供貨商責任 ①電燈供貨商責任 a、供貨商應提供附件Ⅱ規(guī)定的產品標準信息卡片,卡片上的信息主要包括:供貨商名稱、商標、產品型號、能效等級、是否符合“生態(tài)標簽指令”[(EC) No 66/2010]和每1000小時的能耗,并且,卡片上的信息能以與能效標簽相同的形式給出,可以是彩色的,也可以是黑白的。 b、供貨商應確保根據成員國授權機構和委員會的要求提供附件Ⅲ所述的技術文件。 c、供貨商應確保在體現產品能耗和價格關系的廣告中,提供產品的能效等級。 d、供貨商應確保某一類型電燈技術參數的宣傳材料中包含其能效等級信息。 e、在電燈投放市場銷售時,必須提供圖1規(guī)定的電燈能效標簽,并確保能效標簽在產品的前面或頂部清晰可見。 ②燈具供貨商責任 a、供貨商應確保根據成員國授權機構和委員會的要求提供附件Ⅲ所述的技術文件。 b、供貨商應確保在體現產品能耗和價格關系的廣告中和某一類型燈具技術參數的宣傳材料中提供燈具的能效等級信息。 c、在燈具投放市場銷售時,必須提供圖2-6規(guī)定的相應燈具的能效標簽,并以紙質或電子的形式顯示。 d、當燈具和與之配套的電燈同時放在一個包裝里進行銷售時,供貨商必須同時提供燈具與電燈的能效標簽。 3)貿易商責任 ①電燈貿易商責任 a、如果最終用戶看不到在售、租賃和分期付款購買的電燈,貿易商應確保附有供貨商按附件Ⅳ的規(guī)定提供的信息,包括能效等級、能耗、尺寸以及產品標準信息卡片上提供的其他所有信息。 b、貿易商應確保在體現產品能耗和價格關系的廣告中,提供產品的能效等級。 c、貿易商應確保某一類型電燈技術參數的宣傳材料中包含其能效等級信息。 ②燈具貿易商責任 a、貿易商應確保在體現燈具能耗和價格關系的廣告中以及某一類型燈具技術參數的宣傳材料中,提供圖2-圖6所示能效標簽中提及的信息。 b、貿易商應確保每一種類型的燈具在銷售時,均附有相應的能效標簽。 c、當燈具和與之配套的電燈同時放在一個包裝里進行銷售時,貿易商必須同時提供燈具與電燈的能效標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