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于2015年3月3日公布第2015/326號規(guī)例,修訂《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guī)》(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修訂涉及兩類物質,分別是鄰苯二甲酸鹽及多環(huán)芳香烴(PAH)。
附件XVII 提供受限制物質清單,其中包括數(shù)種鄰苯二甲酸鹽。根據(jù)附件XVII第51條第3段,歐委會必須重新評估關于3類鄰苯二甲酸鹽,即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的措施,F(xiàn)時,這些物質或混合物的濃度不得超過某件玩具或兒童護理物品所含的塑化物料總重量的0.1%。重新評估程序已于2009年9月展開,目的是檢視新的科學資料,評估現(xiàn)行限制措施是否需要修訂。
歐委會展開重新評估后,丹麥在2011年4月建議禁止在可能直接接觸皮膚及黏膜的室內用品及物品中使用上述鄰苯二甲酸鹽。2014年8月,歐委會作出決定,認為沒有需要就DEHP、DBP及BBP的用途訂立新限制。
同時,歐委會決定把DEHP、DBP及BBP列入REACH法規(guī)附件XIV,并把「日落日期」(sunset date)定于2015年2月21日。附件XIV 列出的物質,不得投放歐盟市場及在歐盟使用。從日落日期起,除已獲許可的特定用途外,附件所列的物質不得投放歐盟市場及在歐盟使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在決定應否簽發(fā)許可時,有責任考慮在物品中使用上述鄰苯二甲酸鹽會否對人類健康或環(huán)境構成風險。
在這情況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必須評估該等鄰苯二甲酸鹽構成的風險。由于該局已負起評估責任,因此,歐委會認為,附件XVII 第51條第3段(要求歐委會重新評估關于該等物質的措施)不再需要保留。故此,新公布的第2015/326號規(guī)例已把該段從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刪除。
此外,新規(guī)例修訂了附件XVII第52條。該條訂明針對其他鄰苯二甲酸鹽,即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限制,這些物質或混合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可被兒童放進口中的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所含的塑化物料總重量的0.1%。
第52條第3段同樣要求歐委會重新評估上述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措施。重新評估程序已于2009年9月展開。歐委會根據(jù)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的一份報告,認為毋須修訂措施。鑒于第52條第3段規(guī)定的重新評估已經(jīng)完成,歐委會決定刪除該段。
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亦列出8種多環(huán)芳香烴(BaP、Bep、BaA、CHR、BbFA、BjFA、BkFA、DBAhA),這些物質在填充油、輪胎及輪胎部分的用途受到限制。限制措施在附件XVII第50條第2欄第1段列出。由于采納限制措施時未有協(xié)調一致的濃度檢測方法,因此附件XVII提及一項石油學會(Institute of Petroleum)訂立的標準(標準IP346:1998)。
不過,歐委會稱,這項標準并非專為上述8種多環(huán)芳香烴而設,不適用于有關分析。因此,歐委會指示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制訂更適合的標準。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已制訂并公布新標準,其編號為EN 16143:2013 (石油產(chǎn)品— 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部分多環(huán)芳烴(PAH)含量的測定— 使用雙液相(LC)清洗和氣相/質譜(GC/MS)分析的規(guī)程),專用于檢測油類、輪胎及輪胎零件所含多環(huán)芳香烴的濃度。
鑒于新標準已經(jīng)訂立,歐委會認為以新標準代替舊標準(IP346: 1998)是適當?shù)淖龇,亦因此有需要修改附件XVII第50條的字眼。歐委會已通過新規(guī)例(2015/326)修改該條文。新規(guī)例并指出,應給予18個月過渡期,期內可以采用新及舊的分析方法,判斷產(chǎn)品是否符合有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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