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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常用消費品含鉛量限制2016年6月起實施_檢測資訊_

2015年4月23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歐洲委員會第2015/628號法規(guī),在《化學(xué)品注冊、評估、授權(quán)和限制法規(guī)》(REACH法規(guī))內(nèi)增添新限制措施,涉及多種常用消費品的鉛及鉛化合物含量限制。

 

根據(jù)新限制措施,兒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物品部件,若鉛含量超出最低標(biāo)準(zhǔn)(0.05%),則不得投放到歐盟市場。這項新措施雖然通過,但當(dāng)局也給出寬限期,可繼續(xù)出售存貨。所以,新規(guī)例不適用于2016年6月1日前首次投放到市場的物品。

 

瑞典于2012年12月21日,向歐洲化學(xué)品管理局提交文件,強調(diào)兒童特別是36個月以下的幼兒,有將物件放入口中的習(xí)慣,有機會反覆接觸含鉛或鉛化合物的消費品所釋出的鉛。消費品中存在的鉛及鉛化合物,可以是有意添加的金屬鉛、合金(特別是黃銅)的雜質(zhì)或添加物、顏料,或者聚合物(特別是聚氯乙烯)的穩(wěn)定劑。受限制措施規(guī)管的物品包括供消費者使用以及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如服裝、鞋履、相關(guān)配件、室內(nèi)裝飾品、運動和消閑物品,以及文具。服裝及時裝配件所含的鉛可以存在于多種物料內(nèi)。例如,鈕扣及拉煉等金屬部件可以由含鉛的合金制成,而含鉛顏料則用于為紡織品或聚合物材料著色,也會用于金屬表面的油漆或聚合物細節(jié)。

 

歐委會第2015/628號規(guī)例指出,反覆接觸放入口中的含鉛或鉛化合物物品釋出的鉛,會產(chǎn)生嚴重和不可逆轉(zhuǎn)的神經(jīng)行為和神經(jīng)發(fā)育影響,兒童對此尤為敏感。因此,向公眾提供并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的含鉛及其化合物的物品,若其本身或部件的含鉛量(以金屬計)超過限額(0.05%),就不得投放市場及使用。若能證明該等物品或物品任何可接觸部件(不論是否有涂層)的鉛釋出率不超過每小時0.05微克/平方厘米,或若屬有涂層的物品,其涂層足以確保在物品正常或可合理預(yù)見的情況下使用至少兩年而不超過上述釋出率,則該項限制不適用。物品或物品可接觸部件的長寬厚任何一邊小于5厘米,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除或突出部件,就視為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納入限制范圍。

 

由于涵蓋范圍廣泛,各種各類物品會被納入新規(guī)例的規(guī)管范圍,但亦有多種物品獲得豁免,其中預(yù)期遷移水平較低的物品,如水晶玻璃、搪瓷、寶石和半寶石可獲豁免(蓄意添加鉛者除外)。此外,書寫工具的筆尖等,由于體積細小,接觸鉛的風(fēng)險很低,亦可獲豁免。

 

可能被兒童放進口中的鑰匙、鎖、掛鎖及樂器都獲得特別豁免,原因是這些物品在制造過程中沒有可以取代鉛的合適代替品。另外一種可獲豁免的是可攜式鋅-碳電池及鈕扣電池,因為目前尚無法全面評估限制措施對可攜式鋅-碳電池及鈕扣電池的影響,所以,這兩類產(chǎn)品可獲豁免。

 

新限制及豁免措施將修訂REACH規(guī)例附件17第63項。第63項已規(guī)定首飾任何部件的含鉛量不得等于或超過重量的0.05%。

 

為使商品適應(yīng)新的限制措施及處理仍未投放到市場的存貨,歐盟特設(shè)寬限期。新修改的法例表明,限制措施不適用于2016年6月1日前首次投放到市場的物品。

 

詳情參見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EU/New-Restriction-of-Lead-in-Commonly-Used-Consumer-Products-to-Apply-from-June-Next-Year/baeu/en/1/1X2ZT68A/1X0A2E4Q.htm